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成本将大大增加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改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提高了文件的效力,规范了与金融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权利,对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丰富和优化了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规定,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领域的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低成本侵权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2016年)第314号文件发布的,并根据新的需要、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和更新了有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已升级为部门条例"。
新规则的哪些变化与金融消费者密切相关?升级后的"措施"将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什么作用?
提高文件效力水平
众所周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由于其专业内容,专家学者早就要求完善与金融内容有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也是"办法"升级的背景之一,中央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应在金融领域作更详细的规定,原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水平较低,"措施"的法律效力水平提升将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
据中央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办法"已实施三年多,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也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
苏宁金融研究所(Suning Institute Of Finance)研究员黄大志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消费者面临着新的风险,如以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为幌子,"电子租赁财宝",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剧金融风险的集聚。因此,近几年,在中共两会两会期间,一位代表委员会委员提出要更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增加违法违法的成本
这次颁布的"办法"解决了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领域违反法律法规成本低的问题。
对于在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中央银行在"办法"中作了更详细的说明。根据该办法,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和支付机构承担的实际义务不得低于以广告、材料或宣传活动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标准。
黄大志说,这意味着隐瞒、误导、夸大收益,承诺保护资本,利用监管记录作为背书和其他宣传活动是不允许的。这部分内容与中央银行和其他四部委于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的通知"中对金融营销行为的监管是一致的。可以说,金融产品夸张的营销文案将越来越少,金融从业者将对他们发出的每一个营销信息负责。
对"改变存款政策"误导消费者或捆绑产品等行为,也有明确的针对性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代表金融消费者擅自经营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示,不得强迫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方法"还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说话",以便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和理解。这些措施强调,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时,应采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受和理解的方式。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信息,如利率、成本、收入和风险,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加以解释,并对关键技术术语作出适当解释,使金融消费者确认他们已收到完整的信息。